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亲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并且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
受胁迫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一般按照出身--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