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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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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规范管理,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结合我市实际,今年4月15日,市政府下发了《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并于5月15日起开始施行。
日期:2014-08-04

《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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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4日)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我是市民政局副局长李明辉,参加今天发布会的还有我局社会事务处处长张永全同志。

今天的发布会分为两个阶段,首先由我发布《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然后由张永全处长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规范管理,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结合我市实际,今年4月15日,市政府下发《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并于5月15日起开始施行。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墓地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26条,主旨是把公益惠民放在首位,确保公益性公墓不对外经营、不变相经营,防止扰乱殡葬市场、增加群众负担,确保实现公益性公墓便民、惠民、利民的公益性质。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性质和管理的部门及职责。《办法》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只为本镇(办事处)、村(居)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益性公墓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划、国土、发改、公安、物价、林业、环保、财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程序。《办法》规定,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逐级向驻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行联动会办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是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资金来源。《办法》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建设主体,筹建及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镇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募集捐助等多渠道解决。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违规经营、变相经营。

四是规范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办法》规定,村级公益性公墓每处控制在5亩以内,镇级公益性公墓每处控制在50亩以内;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实行卧式,每亩建成墓穴不得少于260个,做到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和景观化。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应齐全。

五是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具体要求。《办法》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公墓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的原则核定运营成本、收费标准,并进行公示。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

六是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违规的法律责任。《办法》明确,对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墓地占地面积超标;墓穴占地面积超标;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由民政、建设、规划、国土、工商、物价、公安、农委等部门根据相应职责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整改,确保公益性公墓的规范运行。

以上是关于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发布,下面进入互动环节,请各位媒体朋友及网友提问,由张永全处长解答。

【结束语】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互动先告一段落,会后可以继续采访。《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好逝者的“葬有去处”问题,另一方面可有效杜绝乱埋乱葬现象的发生,在节约土地资源、文明城市创建、改善人居环境中将发挥积极作用。

今天的徐州发布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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