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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日期:2016-09-28 来源: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二、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办理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纪要;

    4、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其他材料。

    所有申报文件必须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且一式两份,规格为A4型纸张。

四、办理流程

    1、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2、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后,将相关文件、证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和相关文件、证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4、经核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发给变更后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同意变更登记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咨询单位:徐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0516-80805257、8368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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