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一般损坏房屋:
倒房(必须重建),严重损房(大修、局部拆除),一般损房(一般修理);
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不统计;
以自然间为单位,不要人为对间数进行定义(隔板隔开不算);
既有倒房又有损房的家庭,户数计一次,以最重类型计;
一户两处以上住房发生倒塌,只救助一处。
受灾人口:
行政区域内所有人(不分户籍、国籍);
灾害直接造成的人员受伤;灾害造成房屋倒损或其他家庭财产损失、农作物受损或绝收、花木苗圃及蔬菜大棚受损、水产养殖受损、车辆受损以及其它由于灾害直接原因造成生产、生活受到损害从而遭受损失的人口。
直接遭受灾害损失,间接不统计(龙卷风刮倒树木砸伤行人,统计;行人不小心撞上刮倒的树木,不统计);
因灾死亡人口:
行政区域内所有人(不分户籍、国籍)。
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
灾害期间,立即死亡;未立即死亡,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到达医院后短期内抢救无效死亡;均统计。
灾害停止,灾情稳定,伤势过重,长期治疗无效死亡,要具体分析(有可能是因为医治水平偏低)。
有死亡,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因灾伤病人口:
行政区域内所有人(不分户籍、国籍);
一般轻微受伤或疾病不统计(因灾导致身体上擦破一点皮,或划了一个小口子,只需简单处理即可;因灾感冒、咳嗽等吃一些药就可以康复);
一种是伤病后需要住院治疗;另一种是伤病后不需要住院,但需要多次门诊治疗才可以康复。
被困人口:
行政区域内所有人(不分户籍、国籍);
由于灾害造成道路中断等原因被围困,生命受到威胁或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如果道路中断,无法与外界联系,但生命财产未受到威胁,基本生产、生活仍能维持,则不统计。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行政区域内所有人(不分户籍、国籍);
因灾,由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最大限度降低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危害程度;
因灾紧急避险但未采取安置的人员,不统计在内。
需紧急救助人口和需过渡性救助人口:
紧急救助(如:灾害期间缺食物,灾害过后不缺);
过渡性救助(如:房屋倒塌,灾害过后仍需要政府救助)。
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
缺水;
五保户、农村低保、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
因种植业、养殖业受旱灾影响降低收入;
因抗旱投入增加致使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