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村建居工作,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由村民委员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撤村建居的方案,并说明撤村建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民主讨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撤村建居方案,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涉及村集体资产处置或产权形式变更的事项,应当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不得进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程序。
(三)审核批准。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撤村建居方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请示报告应附有村民会议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影印件)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纳村民会议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情况的说明等。
需要提交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撤村建居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四)组织实施。经批准同意的撤村建居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