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孤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2、根据孤儿致孤原因,提供下列对应的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
(2)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3)父母患有精神病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病历记录;
(4)父母服刑的,须出具法院刑事判决书。
3、已满18周岁、在校就读的孤儿,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4、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