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市和各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
(八)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
(九)建档立卡中的低收入家庭。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大重病是指,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病(尿毒症期)等慢性病中末期、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肝硬化、慢性支气管炎、一型糖尿病、器官移植抗排异(包括肾、肺、肝、心移植,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双向情感障碍症)、需要长期治疗的遗传疾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