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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弃婴如何上户口?

日期:2017-11-06 来源:
     2008年,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人口计生委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8年9月5日发布实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按照民发【2013】83号文件规定,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的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按照该通知通知精神,收养人的收养行为也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才能办理收养手续。按照《江苏省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对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的,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待其符合条件后,按规定办理家庭户口迁移。所以,按照以上规定,收留人应该将弃婴送交福利院,然后再申请办理收养,经过收养评估符合收养条件方能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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