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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相关问题问答

日期:2017-06-08 来源:

问: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对象为哪些人?

答:具有本市市区(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的常住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一)因大重病(白血病、尿毒症、癌症、肝硬化、一型糖尿病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二)因遭遇突发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三)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三次拒绝就业中心介绍工作的;(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问:对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怎么核定与计算?

答: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市有关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进行执行。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问: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对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和程度等因素,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给予1—3个月的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救助金额3000元以下的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审批,二次及以上救助或累计救助金额3000元以上的需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问: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程序是什么?需要哪些材料?

答:由困难家庭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办事处(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二)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三)收入证明;(四)大重病检查、就诊资料和医疗费用发票等;(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办事处(镇)接到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后,凡属于救助范围的,应会同居(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评议小组评议,并经居(村)、办事处(镇)两级同时张榜公示7日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徐州市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审批表》,由办事处(镇)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部门。

问:审核需要多长时间?

答:调查、审核、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遭遇突发性灾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实施快速救助,但救助后要进行手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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