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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相关问题答疑

日期:2017-06-08 来源:

扩大了救助对象的范围
  据市民政局党委委员、市老龄办主任张弥雷介绍,与2012年实施的《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相比,此次新出台的《办法》出要从6个方面方面进行了修定和完善。
  首先是扩大了救助对象的范围。九类救助对象中,有两类对象是此新增的,一是“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二是“建档立卡中的低收入家庭”。目前全市“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家庭人员约有60万人。除此之外,还将原《办法》中的“农村五保对象”更改为“特困供养人员”,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
  第二是增加了临时救助对象的大重病种类。由原来的七种大重病增加到22类。包括: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病(尿毒症)等慢性病中末期、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肝硬化、慢性支气管炎、一型糖尿病、器官移植抗排异(包括肾、肺、肝、心移植,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双向情感障碍症)、需要长期治疗的遗传疾病等。
  第三是提高了报销比例和报销封顶线。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报销后,按目录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费用,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70%;转诊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35%提高到40%;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限额从2万元提高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封顶线的50%(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封顶线为6万元,新农合医疗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
  第四明确了“特殊情形”下的医疗救助内容。
  第五是明确资助救助对象参保的资金来源。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市医疗救助基金进行全额资助。
  最后是修订了各区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

释疑
  哪些人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根据《办法》规定:具有本市市区户籍(铜山区、贾汪区除外),并且参加了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符合下面9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这9个条件分别是: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特困供养人员;3、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5、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6、市和各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7、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8、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9、建档立卡中的低收入家庭。

医疗救助对象可得到那些救助?
  首先,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市医疗救助基金进行全额资助。
  医疗救助费用(救助上限内)为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X救助报销比例。所以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在审核确定时,应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报销部分,以及徐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大病保险项目、单位报销、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之外的费用。
  在定点医院就医,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在救助限额内按照100%的报销比例救助,其它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建档立卡中的低收入家庭,在救助限额内按照70%的报销比例救助。对不在定点医院就医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在救助限额内按照40%的报销比例救助。

符合条件的市民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据介绍,救助对象可凭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五保证、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证、特困职工证、优抚优待证、帮扶手册、医疗救助通知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救助部门登记、审核并建立救助档案。
  对于持有有效证件的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就诊的,由定点医院直接进行审核建档;对于不能出具有效证件的救助对象,如城市三无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到定点医院就医时,由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出具《医疗救助通知书》,到定点医院就医。

市区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就诊?
  按照《办法》规定,市区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为徐州市爱心医院,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徐州民政医院(优抚医院)。遇有疑难重症需要转到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救助对象凭医保证、医保病历、医保卡到徐州市爱心医院就诊。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的,到徐州民政医院住院治疗。遇夜间急诊或节假日,救助对象可以到徐州民政医院急诊治疗,病情危急(特指使用120救护车运送的)可就近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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