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市民政局对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385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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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市民政局对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 第385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徐委发〔2012〕50号)文件,在第二十七款“切实提高 | ||
日期:2017-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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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对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 第385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徐委发〔2012〕50号)文件,在第二十七款“切实提高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待遇”中明确规定,“城市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筹解决。城市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报酬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居委会副主任(副书记)、居委会委员和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分别按主任(书记)的90%、85%确定。”实际情况是,市内社区工作者办理的基
本社会保险;社区工作人员的报酬,目前只是达到2016年度城镇在岗职工的46%左右,与文件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今年6月份,市委组织部草拟《关于规范村干部报酬管理的意见》并进行征求意见,年内将下发执行。文件对纳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体系的行政村(含乡镇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服务站长)等在编在岗干部的报酬结构、发放方式及经费来源进行了规范,制定了增长周期和增长比例,规定了养老保险的补贴比例,具体要求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准。 今年4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文件提出要求保障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权益,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市民政局目前正在起草《关于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管理的意见》,对城市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依法选举当选的成员和通过县(市、区)政府公开招聘被录用的社区全职工作人员,在社区全职工作人员的报酬构成、经费来源等进行了规定,制定了基本报酬自然增长机制,并对“五险一金”的单位缴纳比例提出了意见,下一步我局将尽快将草拟的《意见》上报市政府讨论,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后下发。 另据了解,沛县县委于2015年下发了《关于调整沛城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报酬的通知》,文件规定:沛城社区“两委”成员报酬包括“基本报酬”、“考核报酬”两部分;社区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1265元/月,居委会主任、会计按书记的70%执行,“两委”其他成员按60%执行。实际情况:社区在职工作人员的报酬由街道和社区共同负担,分基本报酬、社区自筹、生活补助三个部分。街道按照支部书记400元/月,主任、会计280元/月,其他工作人员260元/月发放基本报酬。社区自筹部分:支部书记约600元/月,主任、会计约530元/月,其他工作人员约480元/月。此外,各社区根据幸福家园创建的不同奖励等级自发一部分生活补贴。上述合计,社区支部书记报酬最低1500元以上/每月,最高达到2000元左右/每月,一般工作人员最低也达到1200左右/每月。 文件规定:考核报酬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社区党组织书记20000元,二等奖12000元,三等奖6000元,“两委”其他成员按照相应比例兑现。考核报酬由街道自筹解决,不足部分可由社区集体经济收入予以补充。实际情况是2016年度考核结果于2017年年初确定,考核报酬至今尚未发放。 接到您的提议后,沛县民政局会同县组织部、沛城街道党工委深入调研,并拿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研究决定,从2017年6月起,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报酬根据沛委发〔2015〕46号文件要求落实到位;2016年度考核报酬也根据沛委发〔2015〕46号文件要求落实到位。同时,积极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及早拿出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方案,并尽快落实到位,解决社区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对离职后生活困难的社区工作人员,参照部分地方的做法,可以发放部分补贴,对附合条件的可以办理低保。 感谢您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