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4305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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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 第4305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医养融合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市医养融合发展的关注,据我们了解,我市老年人群中60%-70%有慢性病史,60岁以上老年人余寿 | ||
日期:2017-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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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 第4305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医养融合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市医养融合发展的关注,据我们了解,我市老年人群中60%-70%有慢性病史,60岁以上老年人余寿中2/3时间处于带病生存状态,医养融合是养老的必然需求。医养融合关系到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晚年幸福,也关系到他们子女的工作生活,是涉及人民生活质量的大事,正如你们提案中所述的,为了让广大老年人能够在享受养老服务的同时,也能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必须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模式。你们对加快推进我市医养融合发展
的建议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建设性和可行性。现就你们提出的四条建议,我们作了认真的论证分析,形成了初步的意见。 一、关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必要条件。国务院和省、市相继出台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对医养融合发展均有明确的要求。 国务院、民政部、卫计委、省民政厅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意见。去年,我市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各县(市)、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有力的推进机制。各地要全面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优化配置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全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省养老服务体系资金要重点支持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护理院)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为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和申请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提供便捷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适当降低护理院申办门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护理院,并在运营补贴、建设补贴、定点医疗等政策上予以倾斜。 二、关于加快养老与医疗资源的衔接 我市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设施和开展医疗服务。要求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养老机构,应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医生定期上门服务,并建立应急通道,随时提供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数100-200张的养老服务机构,应结合自身需求,在院内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等卫生设施,配备必要的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康复器具等,并聘请具有职业资格的医师、护士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或与临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各级卫计部门应对养老机构设立卫生室、医务室、诊所和护理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卫计部门要为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保主管部门对上述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人参加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 三、关于盘活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中的老年服务资源 我市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护理院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最大限度放宽设置规划。引导部分非建制镇卫生院建立护理院,开设医疗护理型床位或病区,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方便老年人就医。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按照《护理院基本标准》,转型为老年人护理院。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有关规定,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应为其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护理型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 四、关于注重医养融合专业队伍建设 我市重视医养融合专业队伍建设,要求各级民政、人社和卫生部门要加大养老专业服务人才的培训力度,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专业医生、执业护士、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的培训,不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疗机构内优秀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中轮岗服务,并给予相应的特殊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纳入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感谢您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