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研究拟定我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社区民间组织等的发展规划;
3、研究拟定我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政策、规章和办法,研究制定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政策;
4、负责市属社会团体及其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
5、组织实施对市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和评估。
6、监督、指导市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
7、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
8、查处、取缔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
9、指导、监督各区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10、做好政策咨询和信访接待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