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撤销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全部或大部分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耕地面积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
(二)村(组)集体资产经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产权关系明晰,村民委员会的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
(三)农村户籍人口已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劳动适龄人口主要从事非农产业。
(四)地方财政能够负担原村民居住地区道路交通、水、电、燃气、供暖等基本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公益事业发展的开支。
(五)城市社区服务设施、居民公共活动和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面积以及室外活动空间和绿化等公益性建设用地达到当地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