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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4211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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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 第4211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力增强留守儿童防拐卖风险意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
日期:2017-08-18

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次会议

4211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力增强留守儿童防拐卖风险意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市作为劳务输出大市,现有农村留守儿童27775人,存在着较大的被拐卖风险。您对目前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的全面准确,提出的关于增强防拐卖风险意识的建议切合实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了合力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的防拐卖风险意识,现就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12号),

积极承担牵好头、兜好底、建好阵地职责,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家庭监护责任,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严格杜绝农村留守儿童被拐卖现象。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市委市政府共同研究下发了《关于建立徐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徐委办〔201790号),建立了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30家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联系会议办公室设在我局,负责牵头召集专题会议,组织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协调推进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牵头做好考核、评估与总结工作。市级联席会议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12号),建立完善了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强制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我局积极配合市教育局、公安局等部门,严格落实摸底排查、信息管理、强制报告、委托监护和干预帮扶,全力推动各项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各地民政部门积极提请当地政府,也按照要求出台了本地的实施方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全市所有区域的关爱保护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二、强化动态管理,夯实专项行动

一是全面完成摸底排查。根据江苏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民事〔20169号),市政府立即组织动员部署,并由我局作为牵单位,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摸排措施,全力开展摸底排查工作。截至20167月,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共28957人,其中无人监护的513人,辍学或不在学65人,尚未登记户口1007人。

二是不断强化动态管理。我局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情况的评估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库和一人一档工作台账,为教育、公安等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指导村(居)委会依据评估结果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对新增农村留守儿童的有关信息及时在帮扶台账和信息平台更新,对父母外出务工返乡的实行退出制度。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农村留守儿童27775人,其中无人监护儿童从513人减少到0人,失学或不在学儿童从65人减少到21人,未登记户口从1007人减少到24人。较去年排查结果看,无人监护情况全部杜绝,失学辍学儿童数量明显减少,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户口登记争取在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是扎实开展专项行动。我局严格按照市十二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徐州市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民事〔20175号),全力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八项任务。家庭监护方面:第一时间将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数据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将花名册通报给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并协同做好委托监护和监护协议签订等工作。目前,摸底排查的无人监护513人、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1356人已全部落实监护,并按要求签订了《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强制报告方面: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在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强制报告情形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并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打拐专项行动。临时监护方面:对于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管理和儿童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留守儿童临时监护工作。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其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实际需求,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慰藉等服务,加强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防拐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对于能够查找到监护人,且监护人可以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农村留守儿童遭受家暴、遗弃、拐卖等危险状态已消除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时通知监护人在三日内领回未成年人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控辍保学方面:及时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65人花名册提供给同级教育部门,同时通报给乡镇政府(街道办)。其中,交由救助管理和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积极协调了转入地县级教育部门予以保障。户口登记方面:及时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留守儿童1007人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县级部门同时将花名册通报给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并协助做好有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评估帮扶方面: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徐政办发〔201781号),对于符合条件的无监护能力、重残、重病留守儿童,每月给予522.5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留守儿童,及时纳入了保障范围。预警排查和信息报告方面:及时维护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逐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信息平台,实现纵向延伸至村(居)民委员会、横向连接到各成员单位的信息化联动服务。依法打击遗弃、拐卖行为方面: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我局在给予应急帮助的同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2015312日,我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案件,系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

三、强化保障措施,推进关爱保护

一是不断强化督查问责。市级联席会议采取了明察暗访、定期督查和随机抽查方式,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督查。我局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的,形成工作通报上报市级联席会议。

二是全面提升能力建设。我局积极协调发改部门将未成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村(居)儿童活动场所等建设纳入了专项规划,逐步完善了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主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引导社工人才、社会志愿者、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方式,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三是合力推进关爱保护。我局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合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合力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境况、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近期,市政府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徐政办发〔201781号),将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列入困境儿童,保障范畴,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了生活费补助,从根源上降低农村留守儿童被遗弃、拐卖的风险。  

四是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我局印制并向社会发放了工作宣传手册2万余份,深入解读了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增强关爱保护政策的宣传力度。依托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关爱保护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舆论氛围。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

感谢您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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